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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许收养成年人吗?

2000-07-1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李某和周某结婚已三十多年,夫妻感情很好,只是膝下无子。眼看着年纪越来越大,李某和周某都倍觉晚年寂寞。李某提出收养一个子女,周某表示同意。但提出要自己的侄子周同。一则周同是自己的亲侄子,平日关系较好,周同的父母也表示过愿将周同送养,二则周同已经十八岁了,能够对年事已高的李某夫妇进行照顾。李某、周某与周同商量收养之事,双方订立了收养协议,并到公证机关去办理收养公证。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却答复说,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。周同已超过十四岁,不符合收养条件,不予公证。

《收养法》第四条第一款原则性地将收养对象限定在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。但《收养法》第七条规定,“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可以不受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。”第十四条规定,“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,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。”因此,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收养成年人作养子女。本案中,周同是周某的亲侄子,属于周某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,依法是允许收养的。公证机关不予公证的作法是错误的,应依法对周某、李某和周同之间的收养协议予以公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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